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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43344/2015-0002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5〕23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2015-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溧政发〔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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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即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共交通客运车辆不受此区域限行通告限制。

  二、限制通行时段

  每日上午7时至夜间22时。

  三、限制通行范围

  东至昆仑南路、罗庄路,南至104国道、花市路,西至清溪路,北至凤凰路区域范围内(含清溪路、凤凰路,不含昆仑南路、罗庄路、104国道、花市路)。

  四、环保标志粘贴及处罚

  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以备检查。依照《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上述禁止行驶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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