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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严控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15年第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溧政规发〔2010〕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布局,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范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在《溧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溧政规发〔20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建设范围的通知》(溧政办发〔2012〕68号)划定的基础上扩大至506.5平方公里。扩大后具体范围为:
(一)城区
1.城市中心区域:东至城东大道(东环路)、南至燕城大道(站前路)、西至天目湖大道(241省道)、北至城北大道(239省道),共37.6平方公里。
2.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东至天目湖大道(241省道),南至平陵西路,西至宁杭高速和扬溧高速,北至溧竹线(001县道),共51.8平方公里。
3.天目湖工业园:东至茶亭河、南至茶亭集镇、西至十里长山、北至宁杭高速,共12平方公里。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
包括溧阳天目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溧阳市上黄水母山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溧阳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溧阳西郊省级森林公园、天目湖风景名胜区、溧阳南山水源涵养区、沙河水库水源涵养区、大溪水库水源涵养区、长荡湖重要生态湿地、丹金溧漕河洪水调蓄区等的一级和二级管控区,共405.1平方公里。
二、整治要求
在禁燃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包括锅炉、窑炉、炉灶及茶水炉)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整治工作根据《溧阳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溧环委发〔2014〕12号)的要求实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对于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相应办法实施奖励;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