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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现将溧阳市防洪保安资金征缴范围和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按照《省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由0.1%降为0.05%。《市政府关于调整综合规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的通知》(溧政发〔2013〕143号)同时废止。
二、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由市经信局审核确认。
三、市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规定的征收率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