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围绕“凝聚精气神,建设新溧阳”目标,政府主导,强化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功能;发挥市场作用,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主体。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100%。养老床位每千名老年人5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6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的占60%以上,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95%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镇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城乡全覆盖。
(二)推进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健康用品、文化教育、体育旅游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在服务业中的比重。
(三)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强化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专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服务实体,按规模、功能分别按规定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底前,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老年助餐点覆盖40%的城市社区;2020年底前,老年助餐点实现全覆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标率分别达80%、40%。
(二)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功能,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各镇社会福利中心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土地保障、规费减免、购买服务、补贴标准等方面给予优惠。从2015年起,对以租赁房产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以自建房新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床5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根据养老机构运行情况在5个财政年度内支付到位(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制定)。对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到2015年底,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达40%以上。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达50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6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
(四)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各镇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委以及民房,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2015年要完成农村敬老院“三有三能六达标”(即每个房间或套房内有卫生间、有保暖降温设备、有电视机;不出院能洗澡、能看病、能康复娱乐;消防、卫生、环境、供养水平、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工资待遇达标)改造,逐步向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五)全面推进医养服务融合。积极构建养老、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逐步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市场化运作的医养融合服务体系。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配备医务室、康复室;条件不具备的按照就近原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契约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自办医疗服务机构、配备全科医师和专业护理人员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老年康复业务。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支持建立人员互派、定期巡诊、转诊优先等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引导建设医养融合型服务机构,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集中护理、稳定期居家照料的一体化医养融合服务。
(六)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市、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2015年底前,为所有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安装“一键通”呼叫终端;2020年底前,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实现城乡全覆盖。
三、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一)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联合卫计、人社、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中途改变性质或歇业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退还按养老机构等级和床位数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同时向相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规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外,其余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
(二)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市民政部门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对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行补贴;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常州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相应单位或个人。
(四)完善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激励制度。制定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对入职溧阳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1万元、7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适时发布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职业待遇。
(六)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制度。引导和整合本地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重点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强化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机制。2015年底前,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0%,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底前,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四、强化养老保障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50张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2015年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2020年不少于0.4平方米的标准,分市、镇和社区(村)三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或转型发展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优先保障。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50%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加养老服务企业项目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改服务发〔2015〕108号)精神,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推进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跟踪督查制度,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医养融合、促进多产业互动、推广“虚拟养老院”、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壮大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场监管机制等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