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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为20项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7项。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成果;
(二)本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探索新的成果转化机制,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此项仅授予单位);
(五)具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显著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学术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含当年),不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示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公示结束后,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一)特等奖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二)一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三)二等奖、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向社会公示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一)奖状授予项目完成单位;
(二)证书授予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选取的完成人员分别不超过10名、6名、5名、4名;
(三)奖金标准: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和奖金金额的,只发给增加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