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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1日
溧阳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农村水利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指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圩堤、泵站(≥10寸以上)、穿堤进排水涵洞、水闸。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确立管护主体;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的规模大小及其重要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护体制。
第二章 管护主体、要求、标准及职责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对应产权分别为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委、镇人民政府。
(一)村经济合作社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在村经济合作社管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
(三)村委为管护主体:指产权属于本村的集体资产,受益区域跨过两个及以上村经济合作社且未超过所属村由村级管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
(四)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指产权属于镇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的或受益区域跨过两个及以上村,且未建水管会的、且未超过所属镇管辖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要求
所有管护的圩堤、泵站及其站房设施、穿堤涵、闸都要有专人管护,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收集汇总长效管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经费使用、检查考核等资料,并装订成册。所管工程均须在醒目处设立统一规格公示牌,公示管护责任人、管护标准以及监督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标准
(一)圩堤:无乱垦乱种、无违法占用、无垃圾;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建筑物周围无侧渗、圩堤无坍塌、渗漏。有巡查、维修、绿化养护记录。
(二)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有维护、运行记录;站房、围墙(如有围墙)完好无损;机房内部环境整洁明亮,无与闸站设施运行管理无关的物品,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
(三)水闸工程:对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并确保建筑物周围无渗漏、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等。
(四)穿堤涵洞:保持畅通,无破裂、坍塌、渗漏、淤积等现象。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职责
(一)市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构职责:市河道湖泊管理处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的长效管护和安全运行;对具体管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明确由水利管理服务站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对小型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止破坏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打击破坏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村级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对管护人员工资补贴、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把关;收集、汇总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
(三)村级及村经济合作社职责:行使业主职权,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所属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备案;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相关协议;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落实申报维修资金,自筹部分可按规定和程序以“一事一议”解决;对管辖范围内的圩堤、泵站及其站房设施、穿堤涵、闸等设施进行监管;制止破坏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镇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四)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等负责维修管护;对经过本户承包的或向他人转包经营承包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保护,严禁人为因素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
(五)管护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简单维修;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损毁设施的修复任务,填写工程运行情况月报表。
第三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镇财政补助资金组成,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以奖代补”形式安排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补足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标准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水利(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条 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用于日常维护,以及管护人员的工资补贴。由于人为因素、运行失误等造成的损失,修复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坚持“分散管护、自主修复、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损坏修复程序:由管护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审查汇总后,报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组织核实并下达修复计划。当地镇监督管护主体根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当地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组织初验,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组织验收,下达修复补助资金。修复项目原则上每年9月份申报,次年汛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拨付程序:由管护主体根据具体运行管护制度,按年度向当地镇提出申请,当地镇组织对管护单位(个人)进行考核,报市水利(水务)局和财政局备案后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补助资金拨付条件:
(一)成立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构。
(二)制订了具体的运行管护制度。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镇、村、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对项目镇、村、村经济合作社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每年检查一次。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每季度由市河道湖泊管理处根据《溧阳市机电排灌设施长效管护工作考核办法》、《溧阳市圩堤长效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年年初,由市水利(水务)局和财政局组织对各镇、村级上年度管护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下拨上级补助资金。《溧阳市机电排灌设施长效管护工作考核办法》、《溧阳市圩堤长效管护工作考核办法》由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