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二、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调整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统筹层次
生育保险实行常州市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提取、使用按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结算方式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一定规则直接结算。
五、待遇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六、特定人群
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2015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七、其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市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溧阳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溧政发〔2004〕53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