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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管理改革,按照新预算法要求,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财力运筹能力,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现将《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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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市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内筹集,用于调节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归集,并按照规定批准程序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净结余;
(三)收回的一般公共预算经费结余;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
出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三)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