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溧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溧政发〔2010〕5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溧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12〕54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2500元9个档次。2015年仍按原规定档次执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我市将根据国家、省、常州市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四、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按30元的标准记入个人账户,选择6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按145元的标准记入个人账户。
五、参保缴费人员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人员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
未参保缴费人员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六、参保缴费死亡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每缴费一年补助100元。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常州市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金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后,由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溧政规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调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组成。
九、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实现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全覆盖;要继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建立人员参保和待遇领取审核等资料档案,定点集中专门管理,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提升经办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考评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