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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15-0004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5〕66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5-08-01 发布日期:2015-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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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1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原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推委办”),更名为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险办”),市农险办设在市委(市政府)农工办。市农险办负责全市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充实农业保险成员单位力量,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推进、管理相关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农业保险的定损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的资金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市级机关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协调处理保险纠纷。

三、巩固联办共保模式

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以“联办共保”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双方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不得违规拖赔、惜赔、封顶赔付。纳入“联办共保”范围的保险品种按照省农险办相关规定执行。

市农险办可以与保险机构联合开展保险宣传、业务培训、基础服务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保险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相应业务,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保险机构可以委托镇农经站所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和处理相关事务。市农险办、保险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镇农经站所之间发生委托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一)落实补贴政策。省财政厅按年度确定省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目录,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对各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补贴金额。市财政局应根据补贴变化政策,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

1.对水稻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60%(16.8元/亩),常州市财政补贴5%(1.4元/亩),市财政补贴11.71%(3.28元/亩),镇财政补贴9%(2.52元/亩),农户承担14.29%(4元/亩)。

2.对小麦、油菜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60%(9.6元/亩),常州市财政补贴5%(0.8元/亩),市财政补贴10%(1.6元/亩),镇财政补贴6.25%(1元/亩),农户承担18.75%(3元/亩)。

3.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10%,常州市财政补贴10%,市财政补贴20%,镇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10%。

4.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常州市财政补贴20%,省及市财政补贴40%,镇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30%。其中:苗木种植和淡水鱼养殖保险常州市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40%,镇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30%。为鼓励规模高效设施农户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市财政继续对参保户奖励保费的20%。

5.对农机具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常推委办〔2011〕4号、常财农〔2011〕198号、常农机发〔2011〕24号)执行。

(二)落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对于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转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和行业监管部门。

五、拓展覆盖广度

拓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服务领域,鼓励引导保险业务和资源向农业倾斜、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确保主要种植业承保面稳定在80%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应保尽保,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覆盖面达到60%以上。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保障力度。创新涉农保险融资模式,稳步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银政保合作面,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能。

六、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一)规范承保理赔。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实现承保分户、理赔损失和财务支付清单“三单一致”,推行“一卡通”转账直赔到户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构建农业保险内出险畜禽处理与无害化处理的有效衔接,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保险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三)规范定损方式。国家、省对受损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标的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时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提供受损保险标的依法处理的证明或者证据。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抽样标准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规程。发生大面积灾害或者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赔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理赔鉴定。理赔鉴定所需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申请人承担。

七、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农业保险依法、遵规、履程,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推进监管制度现代化。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合规、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把农业保险作为规范重点,严厉查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统颁条款费率、不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市农险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完善外部合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的综合监管。市农险办要会同成员单位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继续做好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后评价和农户满意度调查工作,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探索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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