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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溧阳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意见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建设选址
(一)严格控制建设区域
下列区域严格控制用于设施农用地建设:
1.城镇规划近期建设区、工业集中区内;
2.市旅游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区的核心区域内;
3.市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其它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4.县(乡)及以上交通道路两侧,原则上道路绿化带外侧100米以内不得建设,200米以内严格控制;
5.高速、高铁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建设的,必须提交市长办公会议;
6.在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区的新增耕地范围内进行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要从严控制;
7.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设施控制范围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10〕30号)执行;
8.其它不适宜设施农业建设的区域内。特殊情况由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
(二)积极支持合理选址
1.设施农用地选址范围涉及占用林地的需要向市农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林果、茶叶、苗木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为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对联合兴建公用农业设施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规模上适当放宽政策。
4.强化耕地保护。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签订设施农用地建设复垦承诺书,并按2000元/亩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涉及占用耕地的按20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开垦费。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鼓励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程技术等措施,加强对耕作层的保护,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由镇政府上报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5.建(构)筑物要求。设施农用地建(构)筑物原则上控制在二层以内。鼓励采用简易结构或临时活动板房。
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对大棚蔬菜、水产养殖等生产性设施用地,在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原则上不控制其生产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设施用地的,按以下要求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种植面积在100—300亩的, 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2亩以内。
(二)种植面积达300—500亩的,用地3亩以内;
(三)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四)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下的不予办理设施用地。
从事林果、茶叶、苗木生产等需要设施用地的,按以下要求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种植面积在100—300亩的,用地2亩以内。
(二)种植面积达到300亩的,用地3亩以内;
(三)种植面积达到500亩的,用地5亩以内;
(四)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的,用地10亩以内;
(五)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用地15亩以内。
(六)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下的不予办理设施用地。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一)经营者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等,并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镇政府组织农经(服)、建管(规划)、旅游、国土、环保等部门对设施农用地进行集体会审,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符合规定的,由镇政府按要求将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通过镇、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告(不少于10日,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经镇政府会审通过并公告无异议后,由镇国土所组织土地测量队进行测量(计算用地分类面积,出勘测报告、现状图、规划图,核算复垦保证金、耕地开垦费金额)。同时经营者应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用地三方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四)经营者填写《溧阳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经村、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镇国土所报市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核。市农工办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真实性与规范性;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设施农业建设选址是否影响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等。市农林局负责核实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林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市旅游局负责核查是否在重点旅游区的核心区域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选址的合理性、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复垦协议内容、以及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施农业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五)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后,向镇政府发放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经营者在缴纳耕地开垦费及复垦保证金后,由各镇政府发放设施农用地证书。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为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与管理,市政府成立溧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加强监管。设施农用地监管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履行好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的初步核查和报备、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参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设施建设放样和验收、监管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责任落实、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以及土地利用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等职责。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镇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进行考核,专项检查结果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各镇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在设施农用地建设时要负责现场放样,确保批准与建设位置一致,并做好跟踪监管工作。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经营者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备案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镇和部门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帮助经营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设施农用地审批监管意见的通知》(溧政办发〔201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溧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溧阳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附件1
溧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国浩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 洁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荣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夏火林 市农工办主任
储利军 市规划局局长
蒋进章 市农林局局长
汤全明 市旅游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朱荣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国伟、市农林局副局长何爱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