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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
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
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参照我市上一年度内应急救治费用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
市卫计局会同财政局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四)基金监督
成立由市卫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支付范围及程序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
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在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由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的急救费用。
(三)支付程序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市卫计局: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市财政局: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进行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3.市人社局: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市民政局: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5.市公安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急救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相关机构和部门申请救助。
7.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后,患者身份查明或者查实具备负担能力,或者具有其它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费用,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追回资金遇到困难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帮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