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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不断提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要求和《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溧政规〔2013〕1号)规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2016年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
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由2015年的585元提高至65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160元,镇财政补助人均140元,市财政补助人均223元,常州市财政补助人均13元,省及中央财政补助人均114元。
二、继续推进大病保险
2016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至30元,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63号)执行。
三、其它补偿标准不变
其它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3〕128号)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