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5〕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8号)要求,现就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合法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把合法性审查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各镇(区)、各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到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都合法合规,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二、准确把握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的,除已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外,都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对规范性文件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
1.启动审查。政府或其部门拟研究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或其部门的办公室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当保障法制机构必要的审查时间。
法制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涉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会议,以及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向法制机构征求的意见,不能代替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程序。
2.提供材料。报送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制定依据目录,其中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应提交正式文本(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4)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组织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意见、听证笔录、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外地做法等资料。
3.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应当经相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并视实际情况保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要求起草单位、承办单位进行说明,到有关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4.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的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的意见建议;对与起草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5.修改完善。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6.研究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知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起草单位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三、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责任
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镇(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内部起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颁发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2〕89号),按规定支持配合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吸收正确意见,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健全工作制度,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