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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4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在现行医保制度框架内,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二、保障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三、筹资办法。我市职工医保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暂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统一划拨。结余不足,在年度筹资中解决。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并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特殊医用材料费自付部分的50%的费用。
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门诊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他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保障水平。设立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标准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的,补偿70%。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六、资金管理与经办服务。单独建立我市职工大病保险专用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具体业务经办服务。
七、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将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由市人社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八、大病保险结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出院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从2016年1月起施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