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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按照“凝聚精气神,建设新溧阳”的总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市“重大项目攻坚年”活动精神,合力创造政企同心、共促发展的浓厚氛围,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政策所指引荐项目是指来溧城镇新办投资总额2000万人民币(或外资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传统纯贸易类、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二)本政策奖励对象指为溧城镇引进投资项目作出贡献的国(境)内外各界人士,即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确认,每个项目只确认一个引荐人。
(三)奖励办法。按《溧阳市引荐项目奖励办法》(溧招发〔2015〕2号)执行。10亿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在市奖励基础上,再上浮20%。对获评“溧商回乡创业功臣”和“服务家乡招商引资功臣”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再适度奖励。
(四)引荐奖的确认、兑现和程序参照市溧招发〔2015〕2号文件执行。
(五)镇机关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奖金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其中一般工作人员按90%计发,10%由镇统筹,招商人员按70%计发,30%由镇统筹,党政领导按50%计发,50%由镇统筹。书记、镇长引荐的项目不享受镇级奖励,如获市级奖励则全额由镇统筹。如个人引荐并实际投入累计达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应得奖金之外,镇属部门职工、村一般干部,当年享受镇事业干部基本工资待遇,事业一般干部享受部门正职基本绩效工资待遇。
二、有效投入奖励
(一)上级有设备投入、“三位一体”考核奖励口径的(含零用地技改项目),按上级考核结果执行。
(二)经镇政府审定可以征地的,并在投资协议中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固定资产(除土地,下同)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其中设备投入不得低于75万元以上/亩)的新办工业企业,设备投入按溧委发〔2015〕37号执行,基础设施等其他固定资产按投资额的3%执行。在协议约定的建设时间内,设备奖励与市同步进行,其他固定资产每投资满100万元,经镇经贸办(财政所)审核,企业凭投资发票和按政策应得的扶持资金发票到镇财政所结账,镇政府在收到经审核的相关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汇款至企业账户。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扶持资金自动停止。如在协议期内投资没有达到扶持的基本条件,镇政府将依法追回已付款项的本息,并追究违约责任。符合条件的本镇原有企业征地新办工业企业也参照执行。
(三)设备投资超500万元,没有享受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工业企业, 500—1000万元的奖0.5%,1000—3000万的奖1%,3000万元(含)以上奖2%。
(四)当年盘活存量土地或兼并重组的,按溧委发〔2015〕37号执行。
(五)当年种养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按开票额,1500万以下给予1%的奖励,1500万(含)以上给予2%的奖励。
三、科技人才奖励
(一)每成立1家常州市级和省级创业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分别奖1.5万元和5万元。每成功创建1家硕士、博士、院士工作站分别奖3万、5万和8万元(本奖励如有与溧委发〔2015〕37号重复的,按就高原则处理)。
(二)当年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5万元(不含复审企业)。
(三)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名牌产品、商标的工业企业和获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的,每件分别奖5万元、2万元。
(四)年度申请专利总量达10项以上的企业,奖2万元。每增加10项,追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奖1万元。
(五)当年每获得1件常州及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奖0.5万元和1万元。
(六)以国家质量监督局和标准化委员会文件为准,当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当年获省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奖5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5万元和3万元;获有机食品称号的每件奖5万元,获绿色食品称号的每件奖1万元;获常州市级名优、名牌或知名农产品称号的每件奖0.5万元;新成立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入社数达100户以上)奖0.5万元;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点奖1万元;新培育的省级科技型农业企业奖3万元,常州市级奖1万元。
(八)符合溧委发〔2015〕37号关于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应用奖励的,镇追加适当奖励。
(九)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上级有关政策兑现奖励,积极帮助申报省“双创”项目,并在住房、户口、子女上学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
四、财力贡献奖励
(一)对当年形成镇级财力排名前三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安类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有专项鼓励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享受此条)
(二)对营改增、主辅分离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和高科技企业的财力贡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根据其贡献大小一事一议。
五、营销规模奖励
(一)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或开票工作量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国地税交在溧城镇)每1亿元奖1万元,对当年开票工作量在10亿(含)以上的建安类企业(税收交在溧城镇),每10亿元奖一万。
(二)对当年实现纳税经营收入在1亿元(且国地税均交在溧城镇)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有专项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每1亿元奖1万元。
(三)当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和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本奖项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每1亿元销售分别追加奖励0.1万元和0.2万元;首次超过15亿和2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每亿元销售分别追加奖励0.3万元和0.4万元。
(五)对经营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凭有机(或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认证证书,每亩奖200元。
(六)对实现本地登记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500万美元奖1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以上级相关文件、证书或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各项奖励资金均需按章纳税,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前代扣。
对重特大项目,经党委政府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镇成立产业引导扶持资金500万元。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已在执行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前提下继续执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