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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22号)精神和常州市政府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及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和重大影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依据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22号)、常州市政府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溧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
1.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十六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4)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5)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钠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9)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11)未根据不同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
(12)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3)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5)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对下列十七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3)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4)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6)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7)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8)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9)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0)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11)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1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4)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15)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16)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17)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合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
1.对下列四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在建项目。
(2)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2.对下列十四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2)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6)港口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8)港口经营企业未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分类、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
(9)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0)港口危险货物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1)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货种、流向及流量、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12)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未严格实行直装直取、在港区内存放的。
(13)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14)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对下列九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5)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7)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8)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9)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
1.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严格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严格审批涉及硝酸铵、硝化棉和氰化钠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集中区内安全、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的有关规定,强化风险管控,对全区化工企业,特别是位于人口密集区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停。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2.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各镇区要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充分摸清底数,并建立“一企一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填报《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附件5)。强化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宣传教育。要将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纳入执法的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整治。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摸底、辨识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开展对涉及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凡是与外部防护目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设计不符合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定、监测监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要予以关停。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要根据《消防法》要求配备消防装备,有效控制初起火情。
4.涉及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及时的要依法处理。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整治方法
1.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见附件4-1或4-2)、各相关单位预查、监管职能部门普查,配合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抽查、市级督查[督查表式见《市级督查问题清单》(见附件1-1或1-2)]和省安委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综合排查整治。
2.根据上级要求,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要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组织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各自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力量开展普查(专家同步检查)和整治推进工作。在普查阶段,各单位要明确责任,按照《市排查问题清单》(见附件2-1或2-2)所列问题,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情况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镇区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市政府负责人“四签字”,汇总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普查台账。发现其他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同时列入。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消防、工艺、设备、电气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4-1或4-2)内容,逐项进行自查。
4.镇安监部门负责本次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镇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职责范围内的港口、库(堆)场、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村镇建设部门负责镇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经贸部门负责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镇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备和储存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市安委会将成立巡查组对各镇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排查(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按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并于7月25日前将此次自查自拍情况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二)整改治理(8月1日至9月30日)。
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市区各主要监管部门,对我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对列入红表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配合市局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对列入黄表的企业,配合市局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列入蓝表的企业,镇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跟踪督促,要限期整改存在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配合市局对其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督查总结(10月1日至10月31日)。
根据省、常州市、溧阳市的部署要求,督查总结阶段,镇有关部门要对此次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析梳理总结,尤其是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要形成完整的书面档案材料,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于10月15日前将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及有关要求
1.镇政府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上黄镇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动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镇长强建方任组长,副镇长杨建中任副组长,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任组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全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我镇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四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执法检查到位。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三是安全投入到位。企业要保证安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四是隐患整改到位。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整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2.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季节性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尤其是当前汛期和夏季将至,高温、潮湿、雷雨等恶劣天气极易导致危险化学品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汛期和夏季高温安全工作,举一反三,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强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落实应急协调机制,强化应急力量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科学有效处置,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溧阳市上黄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