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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街道办、各局办(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向先进制造出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和《关于政企同心 促进平稳发展的十八条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1条 设“园区销售十强企业”奖。
对当年度开票销售(纳入统计联网直报,下同)在园区排名前10名的工业企业,年终授予“园区销售十强企业”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第2条 设“园区纳税十强企业”奖。
对单个企业当年度净入库税收(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净入库税金为准,下同)在园区排名前10名的,年终授予“园区纳税十强企业”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第3条 设“外贸出口先进企业”奖。
从当年度外贸自营出口额超500万美元且增幅在30%以上、超2000万美元且增幅达20%以上、超5000万美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年终评选出“外贸出口先进企业”若干名,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第4条 设“外资引进先进企业”奖。
鼓励园区企业与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从引进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年终评选出“外资引进先进企业”若干名,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庄松年)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5条 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目标企业股权收购、控股和重组改造,有效促进优质项目落地。企业并购重组,根据实际新增投资额,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包志宏、庄松年)
第6条 设“投入先进企业”奖。
当年度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园区排名前5名的工业企业(项目),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工业企业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加大设备投入,在市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园区给予贴息奖励,奖励贴息总额不超过设备投入总额的1%。(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包志宏)
第7条 鼓励企业信息化应用,对当年度被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示范(试点)工程,对当年被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五星级数字企业、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等,对当年被省、常州市认定为智能工厂(车间)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年终分类分档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第8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政府组织的除外),经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事先审定认可的,分别按境外展览会展位费的50%、境内展览会展位费的30%奖励参展企业,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三、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9条 支持企业股改,对股改产生的税收园区留成部分,通过“拨改投、拨改贷”方式,弥补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扶持企业发展。企业改制完成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在市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苏控集团、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包志宏)
第10条 促进企业加快上市,对在主板、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借壳”上市成功且总部注册地迁到园区的,比照以上政策。(责任单位: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包志宏、庄松年)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11条 设“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奖。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民营科技企业及创新平台,年终给予相应奖励。依据企业科技创新情况,综合评定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若干名,给予表彰。(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第12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和品牌建设,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于成绩显著的企业,年终分类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第13条 完善种子基金等扶持政策,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业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在市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苏控集团、科技局;分管领导:赵苏洪、包志宏)
五、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第14条 建立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方向、持续经营的工业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协调力度,切实推进长效化银企对接,促进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苏控集团、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
第15条 搭建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成立国有科技小贷公司,重点支持创新型科技小微企业,帮助开展过桥资金、转贷服务。成立园区科技银行,加大与国有担保公司的合作力度,帮助市科技局名单内的创新型企业提高贷款可得性。(责任单位:苏控集团、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
第16条 积极开展产业股权投资。成立园区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设立20亿元规模的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和2亿元的创投基金,支持企业股权融资。(责任单位:苏控集团、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
六、强化企业服务保障
第17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对部分税负增加企业进行适当减负。(责任单位:财政局;分管领导:赵苏洪)
第18条 提升项目审批效能。全面落实市级行政许可下放事项,推行“园区事情园内毕”;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建设、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缩短审批周期,方便企业办事;建立项目服务专员制度,为项目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责任单位:综合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庄松年)
第19条 优化提升服务效能。深入推进园区领导及各部门挂钩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建立联络员常态化服务机制,随时掌握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各委领导)
第20条 设“园区发展之星”和“园区服务之星”奖。
从当年度开票销售首次达2000万元、超2000万元且增幅达40%以上、超5000万元且增幅达30%以上、超1亿元且增幅达20%以上的工业企业中,从单个企业当年度净入库税收超200万元且增幅达50%以上、超500万元且增幅达25%以上、超1000万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年终综合评选出“园区发展之星”10名,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包志宏)
从当年度围绕园区中心工作,扎实推进重大项目攻坚,积极创新勇于探索,助力发展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肯定和基层群众认可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年终评选出“园区服务之星” 各10名,并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办公室、组织人事局、监察局;分管领导:石伟期)
七、其它
1、上述奖励中的各单项具体评审及奖励办法,由相应部门另行制定;奖励(资助)资金由产业园管委会设立的专项经费列支。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的支持政策分别由园区经发局、科技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评审并提出奖励方案,提交产业园管委会审定兑现。
2、申报上述奖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销售、税收等纳入园区管理范围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2)当年度没有发生偷税漏税、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
(3)当年度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没有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3、上述奖励第1条、第2条两奖项,与第20条第一款不重复评奖,按就高原则给予表彰奖励。
4、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建安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5、由园区监察局、组织人事局和办公室联合组织工作督察,对在服务企业项目过程中态度消极、措施不力、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监督投诉电话:87310083。
本意见由园区经发局、科技局、招商局、财政局、苏控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相关文件中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苏中科园管发〔201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