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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街道办、各局办(中心):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总体发展部署,创新财政性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方式,设立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控集团”)发起设立,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其设立宗旨是发挥国有资本和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吸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配件、生物医药等优质产业落户园区,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推动园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基金与国家、省、市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可以直接进行项目投资,也可以根据园区发展需要,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产业引导子基金和特定投资阶段、投资方向的市场子基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获取资本收益。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管理人(代苏控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为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跟进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成员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分管招商、科技、金融的领导、财政局、监察局负责人和苏控集团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基金投资方向及发展规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运营情况;
(四)审议子基金的设立及退出方案;
(五)审议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六)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七)审定专家评审库名单;
(八)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江苏中关村控股集团,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
第七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参与直接投资与跟进投资项目以及子基金的设立、管理、退出等事宜进行表决。基金投决会成员为5人,由基金管理人委派1人,中关村管委会委派2人,苏控集团委派1人、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出资方1人组成,并采取三票通过制。
第八条 根据拟投资项目类别,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的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的所属行业、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客观评审、专业评判。专家成员从专家评审库中临时挑选,推荐后报基金管委会确认。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由基金管委会委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担任,负责为基金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开展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履行对子基金出资职责;
(二)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
(三)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五)具体实施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六)根据需要向参股的企业、子基金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出资企业和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七)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八)执行基金管委会决议。
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的战略发展布局,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
第十条 子基金应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或契约制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中基金运营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GP)角色。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二)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三)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四)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五)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等人员。相关人员有权就子基金投资运作事宜进行监督。子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的投资决策具体根据子基金协议约定的操作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参与决策的,投资金额达500万元以上需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投资决策等具体事务。
第三章 基金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主要投资于溧阳市范围内,特别是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配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和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领域,重点投资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按投资方向和投资目的,可以分为政策性和市场化两大类。政策性类主要是根据园区发展的重大部署,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收益让渡等方式贯彻财政性资金对引进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的政策性扶持,可以参与溧阳市级引导基金配套出资,也可以设立政策类园区产业发展基金单独运作;市场化类主要是由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各类资本市场投资子基金。各类投向的具体运作模式为:
(一)溧阳市级引导基金配套出资
根据《溧阳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本基金可以参与溧阳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的配套出资,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认购市级引导基金份额、合作成立子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的市级引导基金由溧阳市政府指定基金管理人。
为了积极承接市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落地园区、争取市级基金资源,在此类用途下,本基金可以与金融机构或园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合作出资,对落地中关村园区的市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配套投资。
(二)政策性类园区产业发展基金
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主要包括产业落地项目投资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产业落地项目投资是指基金直接投资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主动引入的投资项目,根据招商引资政策和引进项目的需求,在确保国有资本不流失的情况下,设立符合实际的投资方式和退出政策,促进项目落地和发展壮大。如需基金兑现招商引资的投资补助等贴补政策,可先从基金列支,经审计确认后,由园区国资中心对基金进行差额补足。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基金投资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或者投入园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方式,有效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
(三)市场化子基金
以获取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为出发点,由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新能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信息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航空产业基金、旅游文化教育产业基金等市场化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投资比例不得高于社会资本所占比例,社会资本由子基金运营机构募集。国家、省、市级政府引导资金通过国有企业出资到子基金不纳入社会资本统计。
市场化子基金须在园区注册,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资溧阳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溧阳的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
(二)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三)存续期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市场化子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园区发展,及具备一定前瞻性、投资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及项目进行引导性投资;也可以对风险可控,收益可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进行投资,获取资产运作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子基金运营机构,并报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选聘的子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四条 基金在运作和设立子基金时,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基金的各类投资可以按照风险及收益偏好的不同,作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也可以在收回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
第四章 基金运作流程与退出方式
第十六条 苏控集团与选定的基金管理人签订《江苏中关村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将基金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一致,原则上为7年。如基金运营情况良好,可在基金存续期满前1年,经苏控集团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延续基金存续期。
第十七条 经苏控集团报请基金管委会确认后,以托管资金注册成立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产业引导基金,作为基金专项运营主体。该基金不列入国有资产经营类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进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的流程,大致包括项目调研与立项、项目评估与决策、投资管理、投资退出四个阶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项目调研与立项:包括项目源登记与筛选、项目初步分析、项目审议、项目立项等方面
(二)项目评估与决策:包括项目谈判并达成初步意向、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投资执行等方面
(三)投资管理:主要涉及投后管理
(四)投资退出: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直投、跟投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1年以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第十九条 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设立子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子基金立项审批、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筛选确认、子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投资运作、子基金退出等五个阶段。
子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按季度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专业的书面报告。对于政策类投资形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报请基金管委会审核,并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资补足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 基金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择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资金划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基金事务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将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确认。基金运营中涉及的中介机构服务业务,由苏控集团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定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每年向基金管委会及苏控集团报送资金使用分析报告和子基金投资进展情况报告;年终向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基金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政策规定及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其他由园区财政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