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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广电体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相关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
1、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3、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5、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6、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文化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务公示栏、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机关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该做到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有效,公开形式多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五:
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市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 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溧阳市文广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www.liy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溧阳市文广体局办公室 陶国栋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55号,市文化艺术中心内
电话:87922818
传真:87922818
电子邮箱:lywhj7209631@163.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liya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回执
↓ ↓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经批准延长15
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个工作日内答复
↓ ↓ ↓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可以公开→当场签收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