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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配置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
(二)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全市城乡医疗机构的建设,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协调、指挥各种重大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医疗抢救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六)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测预警信息,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进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拟订卫计人才发展规划和卫计人才培养、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编制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计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卫生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奖励扶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推广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