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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综治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发〔2016〕42号)和7月8日全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常州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卫医政〔2016〕17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溧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溧阳市委宣传部 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6日
常州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统一部署和《江苏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强化多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开展专项检查和矛盾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防严打合力。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院全覆盖。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新时期医患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1、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切实加大涉医案件查处打击力度。一是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二是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三是对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2、依法严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违规停尸、堵门堵路,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要第一时间出警,坚决果断依法制止,有效控制现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在处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等闹医案事件时,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停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参与调解处理;在医疗责任未分清之前,医疗机构严禁赔钱息事,坚决不能纵容“以闹取利”,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3、依法严惩“号贩子”和“网络医托”行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的文件要求,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开展“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排查,加强网上监控,及时梳理分析投诉举报信息,集中优势力量,重拳出击,依法打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诈骗行为,努力维护公平就医环境。
(二)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市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1、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大检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以医疗机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为重点,开展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健全医疗机构安全保卫领导机构,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按标准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组织全员培训、考核。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医疗机构要根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完善技、物防设施,加大升级改造力度,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要重点完善智能防控、一键报警、自动巡查等系统。公共区域视频建设应符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规划并实现同步推进。新建和升级改造安防系统必须报当地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具有法定资质专家评审,施工结束后要按照国家标准验收。加强重点区域安全防护,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2、开展涉医矛盾隐患排查。各级医疗机构要深入细致开展医患矛盾特别是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医患纠纷的摸排,认真梳理分析,制定解决措施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要引导到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开展重点人群排查。认真开展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进行危险性评估,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综治组织要指导社区、村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各地要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救助保障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要加强防范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建立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积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大力推广建立应急处置联勤队伍,探索建立通讯联频、警情联处、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发生警情时,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
1、坚决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积极配合省级层面积极推进《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努力将医患矛盾纠纷的处理引入法治化轨道。
2、巩固“三调解一保险”工作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加强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落实“首诉负责制”,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把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加快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建设,健全组织领导,落实机构编制,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库,建立医患纠纷“一站式”调处模式,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要以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全市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承保机构要依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点,创新开发保险产品,优化保险方案,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3、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实名就诊制度,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各级宣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医改工作进展和成效,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办好先进典型事迹巡回报告会,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就医。要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要宣传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规范信息发布。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涉医案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就现场处置及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与涉事医院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联系,涉事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
3、加强舆论引导。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加强网络媒体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开展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三、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8月中旬前)。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一是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认真开展涉医案事件排查工作,对梳理出的恶性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组织开展涉医矛盾纠纷和重点人群排查,进行危险性评估,制定解决措施,联合多部门共同做好矛盾隐患化解工作。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组织开展不少于2周的专项行动、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营造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强大舆论声势。组织开展深度打击工作,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网络医托”等违法犯罪分子,做到快捕快诉快判,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强大震慑。持续不间断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锁定可疑目标人群,依法打击查处,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
三是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坚持边打边查边巩固,在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省、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将组织督导检查,开展明查暗访,发现打击不力、处置不及时的,给予督导纠正,并适时通报。要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建立长效规范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常态化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险协会等部门于2017年6月上旬前完成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抓好医疗行业监管,推进医改进程,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完善院内投诉管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二)综治组织。发挥组织协调推动作用,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考核体系,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宣传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医改成效、医疗卫生先进典型事迹和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稳妥把握好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恶意炒作。
对网络涉医舆情组织监控,及时清理网上散布的不实和有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学科普知识和专项行动网络宣传工作。
(四)人民法院。对伤医案件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审判,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及时公开判决结果,发挥震慑效应。
(五)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案件,及时受理、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快捕快诉,依法监督和纠正有案不立、重罪轻判等违法行为。
(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坚持做到快侦快破,全力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防范能力建设,健全警医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流程,指导安保人员开展训练演练,全面提升医疗机构自防能力和水平。
(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协调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提高医患纠纷调处能力,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八)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指导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保险品种,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工作机制,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靠前指挥,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要定期召开领导机构联席会议、联络员例会,实行重要事项会办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问题困难。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各市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因责任不落实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三)做好信息沟通和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市、辖市(区)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问题困难等信息,并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至市、省卫生计生委;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相应上级部门。建立辖区内涉医案事件登记、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对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要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迅速上报至市、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