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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02号
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压力容器的生产案
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81000068922
黄国伟
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属于压力容器范围的分气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生产压力容器的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压力容器3台;3、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4日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10号
文红明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
文红明
当事人为了牟利,聘用人员在自己家中把接近过期的食品(“皇味”黑芝麻糊)拆除原有的外包装袋进行重新包装(原包装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新包装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3日)。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并处罚款玖仟捌佰元整(¥98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江南农村商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6日
溧市监埭头罚字〔2016〕001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溧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埭头连锁店
黄建道
2015年9月15日,当事人从供货商万永祥处购进“长春市天宏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联马”牌复合肥3吨,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如下:1、处罚款6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期限为2016年2月11日前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