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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保健类产品市场的需求日益扩大,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形式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类产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尤其保健食品的会销特别明显,社会公众反映较大。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保化〔2015〕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监管现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近期群众关注的保健食品会销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四个月左右时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等突出问题,通过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整治规范会销场所租赁使用。各分局要对辖区内保健食品会销活动提供场所的公共场所(宾馆、影剧院、餐饮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排摸调查,发放宣传材料,签订承诺书,必要时进行约谈。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有无针对老年人以免费旅游、无偿体验、赠送礼品为名义进行会销的线索与场所,同时通过群众投诉的线索反查举办过会销的场所,建立辖区内的信息库。对这些场所做好全面清查工作,给提供会销的公共场所的负责人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强对利用其场所进行违法宣传的监督,发现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以及违法现场销售的,应给予制止,如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而不进行制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二)开展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摸底普查。对于举办过会销活动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保健食品会销企业名单库,并列为重点宣传与监管对象,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如告知非法会销的法律责任,与负责人签订拒绝非法会销承诺,经营场所张贴《关于对以会议讲座方式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加强监管的通告》等。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约束企业的会销行为。 (三)整治规范保健食品会销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会销现场的检查,重点检查会销企业是否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的销售;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流通许可证明文件,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会销保健食品活动;严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外现货销售保健食品;严禁销售未经批准以及伪造、套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疗效的普通食品,严禁销售原料、辅料或添加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 (四)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检查会销企业宣传资料、音像资料,查看其在会销过程中是否虚假夸大宣传、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医疗功能;是否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是否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在会议、讲座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其内容必须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识、说明书一致,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 (五)融会贯通,加强类似现象监管。此次专项检查中,也要关注其他保健类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医疗器械产品的体验宣传、会议销售等;利用此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加强对类似现象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 三、相关措施 (一)建立“保健食品会销场所信息库”制度。收集辖区内有过举办保健食品会销记录的场所,建立“保健食品会销场所信息库”,并制定 “会销场所信息库”管理制度。如对会销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对于需高度监管的场所应该专门制定监管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在重点场所周边设定监控系统;如建立信息库场所管理人员的联络通道,加强法律宣传与信息沟通;如建立巡查制度,根据会销活动的周期性,制定合理的巡查频率与路线,做到“信息库”内场所开展会销活动能够早期发现,及时处置。 (二)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案件的查处标准。各分局针对保健食品会销案件的特点,从线索排查、取证调查、法律适用制定的查处标准,以便能准确、高效的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保健食品会销的规范需要广泛的群众监督。因此保健食品知识的宣传尤其重要。各分局需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宣传计划与措施,广泛、持续的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知识的宣传,可以通过人口密集地区及影响力较大的大型显示播放专题PPT,可以在“保健食品会销场所信息库”中重点场所周围开展专题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有针对性地走访社区、老年大学、公园等老年人集聚场所,开展健康科普,同时开展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促进保健食品会销的全民监督。 (四)构建保健食品会销监督网络。要重点关注外来人员举办的保健食品会销行为,也是此次会销整治的重点,这类案件的查办重在早期发现,因此分局有必要构建保健食品会销的监督网络。可以与城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运机制,对街头出现散发保健食品宣传传单或者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出现老年人集聚活动的信息及时了解;可以在重点监管场所周围的药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利益相关企业建立监督点,鼓励企业发现异常及时反馈信息;可以通过觉悟较高的老年群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帮忙收集会销信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社会共同构建会销整治的全民共治格局,达到会销行为能早期发现,及时处置。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6年7月至10月,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努力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要认真作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制订本辖区的保健食品会销专项整治方案,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9月为组织实施阶段。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大执法的工作力度,彻底整治会销中夸大虚假宣传、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环境。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10月为总结上报阶段。做好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会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吸取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并做好各类登记统计、工作记录档案化、痕迹化,请各分局于2016年 10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以及电子稿形式,和会销专项整治情况考核统计表一并报局药械保化科。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要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责任。认真开展社区的调查走访,公共场所的排查摸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宣贯告知等工作。 (二)学会融会贯通,加强类似现象监管 此次专项检查中,也要关注其他保健类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医疗器械产品的体验宣传、会议销售等;利用此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加强对类似现象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 (三)做好沟通协调,狠抓大案要案 各分局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会销的摸排、约谈、检查力度。狠抓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的案件,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要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于反映的线索,要深挖严查,追根溯源,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采取走进社区举办普及保健品相关知识、防范上当受骗的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不断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大力宣传保健食品会销治理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舆论氛围。
附件:1.保健食品诚信推介宣传承诺书 2.关于对以会议讲座方式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加强监管的通告 3.会销专项整治情况考核统计表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7日
附件1
溧阳市保健食品诚信推介宣传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 三、保证所经营的保健食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不经营假冒伪劣和来路不明的产品,每个产品能具备供货方提供的批准证书、检验报告、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均指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 四、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五、经营场所内做到规范广告宣传,在产品宣传推介活动中,对所经营的产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 六、做到经营的保健食品设有专柜存放,不同类别的产品或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不回避、不隐瞒过失,真诚负责,共同树立守信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友情提醒: 如您发现产品可疑、虚假夸大宣传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1、12345。 附件2
关于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加强监管的通告
为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监管,遏制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宣传销售的必须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 二、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并向消费者出示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涉及保健食品广告的,应当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件。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 三、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宣传推介的,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其内容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不得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1、夸大保健食品功能范围 (包括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中宣传和口头宣传);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4、发布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 5、其他虚假或诱导性的宣传。 四、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场地出租行为的管理,查验并留存活动举办者的相关凭证,发现活动举办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而不进行制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五、消费者应增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销售的保健食品,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进行数据查询,或拨打80998963进行咨询,也可直接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投诉。 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会销专项整治情况考核统计表
事项
数量
各辖分局
会销场所摸排数量
单位(家)
会销企业摸排情况(家)
现场检查会销场所
社区乡镇走访宣传
单位(次)
案源线索及查办
(件)
溧城
中关村
天目湖
埭头
上黄
戴埠
别桥
竹箦
上兴
南渡
社渚
备注:请如实填报具体数字,并于 10月15日前反馈至局药械科。联系人:陈彬,电话:8099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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