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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6〕59号)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事项的通知》(常安办〔2016〕29号)要求,切实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经市场监管、商务、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研究决定,于2016年9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溧阳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北辰 副组长:焦德龙、黄燕平、袁功陆、姚汉涛 组 员:任云成、顾宝根、汤宗培、李吉瑞、卞明程及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局长 联络员:市场监管、住建、安监、消防、商务等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工作重点和开展方式 专项整治活动,以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进行。 1.按照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总要求,重点开展对有关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抽查工作,充分重视对天然气管道设置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具体活动开展方式 市区范围内(溧城、中关村辖区)由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牵头,溧城分局、中关村分局配合,联合商务、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 各乡镇由辖区所在的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负责牵头,联合乡镇的安监、建设、公安(消防联络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 在开展安全检查时,重点检查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和各镇区中心地带的餐饮场所;重点检查内容为:天然气管道设施是否有私自改装现象,液化石油气瓶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整个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 三、工作要求 1.依法行政 检查组应做好统筹安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检查; 2.密切配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按照各自职责,由市场监管、商务、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现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各部门该查封的查封、该取缔的取缔、需要停止供应天然气的一律责成天然气经营单位停止供气,确保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在本次安全检查活动中,由市住建委负责联系市安顺燃气公司及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合检查;根据溧政办〔2016〕59号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应积极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取得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3.加大宣传 在检查过程中,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相关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工作,燃气经营单位现场发放相关正确使用燃气设备方面的安全宣传资料。 四、专项整治时间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由市场监管局形成总结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上报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附件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单位名称
餐饮场所地址
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燃气种类
□管道 □瓶装 □两者都使用
钢瓶
数量
50kg 个;15kg 个;
10kg 个;5kg 个
专项治理具体内容
检查情况
餐饮场所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是否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3.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应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使用燃气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用气场所是否按有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8.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与液化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用户不需要填写本栏)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整改意见
复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餐饮场所负责人(签名/盖章):
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