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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 引 号:014143686/2016-0005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2016-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涉案产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2号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案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91320481MA1MFLW015周伟新经调查确定: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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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2号

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案

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

91320481MA1MFLW015

周伟新

经调查确定: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生产地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核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甜酒酿;2、没收“周大厨”牌甜酒酿30箱;3、罚款伍仟元整(¥5000)。

“周大厨”牌甜酒酿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8日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3号

溧阳市天睦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食品标注违法案

溧阳市天睦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91320481331199237T

狄昕

2016年1月份,天睦秀公司生产野鸡80包(每包1只),其外包装均未标明贮存条件。2016年4月份生产青鱼300包(每包1条),其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300条青鱼;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贰万零贰佰肆拾元整(¥20240)。

“天目秀”品牌野鸡、青鱼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8日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4号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913202827394101472

黄晓君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公司)经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至溧阳市幸福城小区二期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电缆由执法人员予以扣押。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电力电缆冒充合格电力电缆;

2、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480米;

3、罚款拾肆万元整(¥140000)。

电力电缆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5号

溧阳市奥体宾馆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溧阳市奥体宾馆有限公司

320481600233843

彭杰

经调查确定,奥体宾馆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一楼厨房间及餐厅,分别于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20日,为住宿客人提供了早餐服务及晚餐服务,早餐270人/次,每人10元,晚餐250元/桌,共15桌,合计货值金额6450元,未赚取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伍万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8日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3号

溧阳市天目湖伍员山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一案

溧阳市天目湖伍员山食品有限公司

史志明

当事人涉嫌在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食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2日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7号

溧阳市苏南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一案

溧阳市苏南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李建忠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贰元整(¥252元)

二、处罚款壹仟零捌元整(¥1008元);

合计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元)

食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4号

溧阳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溧阳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丁红辉

当事人涉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用于生产中使用的活性炭18袋(360公斤);

2、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陆拾元(¥2960元);

3、 处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元);

合计贰拾玖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298960元) 

食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

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5月份之前,所以应当适用2009年2月28日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6号

南京红瑞健百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将Ⅲ类医疗器械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案

南京红瑞健百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付安定

  当事人作为一家医疗器械批发公司,利用设立在溧阳市的授权经营店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后,向溧阳的个人消费者销售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医疗器械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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