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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市监管〔2016〕65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16-11-27 发布日期:2016-12-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溧市监管〔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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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在前阶段对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江苏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规范钢铁行业准入,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针对全市钢铁行业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整治:
    (一)生产地条钢行为;
    (二)无证生产建筑钢材用钢坯行为;
    (三)使用无证钢坯生产建筑钢材行为;
    (四)无证生产建筑钢材行为;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钢材行为。
    三、领导机构与分工
    成立由花建国任组长,刘洪华、吕万荣任副组长,稽查大队、质量监管科负责人和各分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副分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大队,由徐康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为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同时成立以下小组:
    第一组,牵头人:潘庆,协同分局对溧阳市埭头振达钢铁有限公司、溧阳市光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和溧阳市昆仑金属轧材有限公司的检查;
    第二组,牵头人:何爱康,协同分局对溧阳三元钢铁有限公司、江苏宏光钢铁有限公司、江苏鑫林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他轧钢企业的检查;
    对市场流通环节和使用中的钢铁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分局自行组织检查。
    四、时间进度
    从2016年11月28日开始,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11月28日—11月30日):各单位要围绕整治重点,集中排查,对辖区范围内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汇总上报,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与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20日):各单位要根据梳理情况,分步骤、有重点的对钢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执法检查,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市局,由市局向政府督查组汇报并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要求从速依法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25日):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认真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并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管理措施与责任,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完成相关总结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雷厉风行,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分局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立即对本辖区内钢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所辖镇(区)汇报,对手续不规范、无证生产的企业,提请镇(区)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打击不严、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甚至故意隐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是要按照“五个彻底”要求坚决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坚决对其实行“五个彻底”,即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二是要对被查处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对钢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一旦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使用非法地条钢或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其生产销售源头。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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