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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江苏省奥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糊精系列产品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北区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原厂区内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年产5000吨环糊精和3000吨母液糖浆。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 “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设备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现有酶制剂生产原料配料用水;蒸汽冷凝水回用于锅炉用水、设备清洗水以及地面清洗水;锅炉弃水回用于现有酶制剂车间地面清洗水;地面清洗废水(不含氮、磷)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站预处理达《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中的间接标准和溧阳市盛康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进溧阳市盛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环己烷参照执行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推算的标准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 “其他行业”标准和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烟尘、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气处理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脱色废活性炭委外焚烧处理,淀粉蛋白、除尘器收尘(环糊精)、废水处理污泥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淀粉)循环使用。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项目扩建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为:以原料库外扩50m,氨水储罐区外扩50m,酶制剂车间外扩50m,功能性低聚糖车间外扩50m,环糊精车间外扩50m以及污水处理站外扩100m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雨水排放口、废水接管口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依托原有;可新设置废气排放口3个;可设置危废暂存场所1个。
三、本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接管量1340m3/a、COD≤0.402t/a、SS≤0.094t/a,氨氮≤0.024t/a,总氮≤0.03t/a,总磷≤0.003t/a。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原有项目已批复总量中平衡。
2.废气:烟(粉)尘≤0.315t/a、SO2≤0.205t/a、NOx ≤1.2t/a、VOCs≤1.2t/a(均为环己烷)。颗粒物、有机废气排放总量须按《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和《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中相关要求平衡。SO2、NOx排放总量按《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5]104号)中相关要求平衡。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的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