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扩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评估意见,本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规划及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扩建3条锂离子电池生产线(2#、3#、4#生产线),年产800万个Sonata和Swing电池芯,165万个Swing电池组模块,1万个XDY电池包;9000万个18650电池芯。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电池外壳清洗含磷废水经过滤+膜处理后,淡水回用至电池外壳清洗用水,浓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回用水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及反冲洗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3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废水同时须符合接管标准;锅炉系统排水和冷却系统排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2.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正极涂布过程产生的NMP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推算值;有组织排放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 “其他行业”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烟尘、SO2、NOx)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企业边界限值;VOCs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二级标准值。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浆料、废溶剂、清洁纸、废胶纸、含电解液浓水、废膜、实验室仪器设备清洗废水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废电极、废部件、废电池芯委托专业的废电池回收公司回收。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扩产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以现有生产车间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和扩建生产车间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3个,雨水排放口、废水接管口、危废暂存场所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均依托原有。
三、本扩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接管量为20040t/a,其中CODCr≤1.4t/a、SS≤1.0 t/a、NH3-N≤0.2 t/a、TN≤0.30t/a、TP≤0.01 t/a。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向溧阳市环保局申请,在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已批复的总量中平衡。
2.废气:烟(粉)尘≤0.343 t/a、SO2≤1.33t/a、NOx≤6.3t/a、VOCS≤2.88t/a(全部为NMP)。SO2、NOx排放总量在溧阳市减排总量中平衡;烟(粉)尘、有机废气排放总量须按《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和《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中相关要求平衡。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的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