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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新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25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竹箦镇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竹箦镇工业集中区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系统。食堂废水单独收集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清洗水、初期雨水接管进溧阳市竹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废水须符合接管标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本项目须建设57m3的事故池及3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收集管网和截留措施。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电炉熔化生铁产生的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浇注、铝熔化炉及压铸过程产生的烟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混砂、落砂、砂处理、抛丸及打磨工序过程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调漆、喷漆及表干须在密闭的房间中进行,漆雾、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标准要求;天然气熔化炉燃烧产生的烟尘、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和表4的二级标准,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标准;乙醇执行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P37-38页的计算方法确定的计算标准。
3.合理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切削油、漆渣、废包装桶、废抹布、废手套、碱液水膜除尘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铸铁车间边界外扩100m范围、以铸铝车间边界向四周外扩50m范围、两个精加工车间外扩100m及以金工车间边界外扩100m范围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可设置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各1个;可设置废气排放口11个;可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接管量7029m3/a,其中COD≤2.36t/a、SS≤2.23t/a、氨氮≤0.16t/a、TN≤0.23t/a、TP≤0.019t/a、石油类≤0.055t/a、动植物油≤0.2t/a、盐分≤0.129 t/a。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竹箦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中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t/a):颗粒物≤1.43、SO2≤0.09、NOx≤1.84、VOCs≤0.532(其中二甲苯≤0.418)。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