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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方式,申报基准年为2016年,申报内容有两项:一是基本信息申报(该申报针对新增申报企业及基本信息有变更的企业),包括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二是动态信息申报,包括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相关信息数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本次申报按照行业分类进行排污申报:
(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2)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以外的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3)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所有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4)钢铁企业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
(5)建筑施工单位按对应工期填报《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6)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物料堆放、装卸过程中有粉尘污染物产生的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排污单位在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排污单位应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报,不得缺报、谎报或拒报。如申报表格页数需增加,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各排污单位必须在2016年4月7日前办理结束2016年第一季度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各排污单位可到所在镇(区)分局、中队免费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也可直接从常州市环保局网站中“在线服务指南”的“下载服务”栏目里下载排污申报登记表电子格式。
三、排污申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文字说明);
2、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排污总量监测报告;
3、用水情况证明复印件;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
5、燃料使用量证明,燃料检测单复印件(应包括含硫量、灰份两个指标);
6、原辅材料购进、产品产量、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7、分局和各中队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法律责任
凡拒绝办理、不按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或谎报有关事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