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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环保局关于溧阳市嘉雄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43600/2016-0001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环发〔2016〕38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2016-04-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嘉雄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嘉雄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埭头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及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埭头镇
溧阳市环保局关于溧阳市嘉雄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溧环发〔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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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嘉雄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嘉雄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埭头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及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新安南路6号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新建150m2标准化喷漆房,改进喷漆工艺。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系统。本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产生及排放。现有项目产生的重金属(总铬、总镍)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酸洗后清洗用水;现有生活污水接管进溧阳市埭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废水须符合接管标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本项目须建设16m3事故池,并设置收集管网和截留措施。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确保NOx、HF、颗粒物、二甲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乙酸丁酯满足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T 3840-91)制定的推算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中相关限值。

3.合理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油漆桶、废吸附棉(含吸附的油漆渣)、废手套和抹布、废活性炭及废溶剂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完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7.项目技改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以机加工车间1外扩50m、抛光车间外扩50m、机加工车间3外扩50m、酸洗车间外扩100m以及喷漆房外扩100m围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依托原有;可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可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本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产生和排放。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165t/a(包括漆雾≤0.019t/a、二甲苯≤0.109t/a、乙酸丁酯≤0.038t/a); NOx≤0.32 t/a、HF≤0.0098 t/a(NOx 、HF为酸洗工序废气改为有组织排放后新增)。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每季度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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