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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环保局关于江苏金梧机械有限公司喷漆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43600/2016-000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环发〔2016〕47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2016-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环保局关于江苏金梧机械有限公司喷漆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溧环发〔2016〕47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江苏金梧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金梧机械有限公司喷漆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北区规划及土地利用、并在贯彻清洁生产原则,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新增1条打磨、喷涂线,工件的喷漆面积为25万m2,技改后的总设计能力不变。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排水体制。食堂废水单独收集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地面清洗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管网接管进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废水须符合接管标准。同时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本项目须建设46m3的事故池,并设置收集管网和截留措施。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确保有组织排放粉尘、漆雾、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醋酸丁酯须满足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制定的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醋酸丁酯须满足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制定的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标准。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器收尘、漆渣、洗枪废液、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颗粒、废抹布、废手套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以1#车间为中心向四周外扩100m范围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9.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本项目雨水排放口、废水接管口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依托原有;可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危废暂存场所1个。

三、本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接管废水量558m3/a,其中COD≤0.19t/a、SS≤0.166t/a、氨氮≤0.013t/a、TN≤0.019t/a、TP≤0.002t/a、动植物油≤0.054t/a、石油类≤0.0004t/a。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中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颗粒物≤0.33t/a、VOCs≤1.81t/a(其中二甲苯≤0.55t/a、醋酸丁酯≤1.26 t/a)。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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