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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国电铁塔有限公司特高压输电铁塔生产制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在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符合上兴镇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并在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上兴镇工业集中区进行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建设内容:租用国强公司厂房,新建铁塔生产线6条,光伏支架生产线8条;酸洗+热镀锌线6条,建成后形成输电铁塔、通信铁塔、光伏支架60万t/a及副产氯化亚铁1460t/a的生产能力。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及“三同时”制度,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系统。酸洗后水洗废水、酸雾喷淋水、车间清洗废水和水环泵废水依托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国强公司回用水质要求后,90%回用于国强公司酸雾喷淋用水,10%与国强公司废水一起依托现有排口接管进上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冷却及余热利用系统强制排水回用于车间地面清洗用水;生活污水经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接管进上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本项目须新建一个197m3的初期雨水池和一座200m3的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管道、阀门、输送泵。
2.严格按《报告书》中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热浸镀锌废气颗粒物(锌尘)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金属熔化炉二级标准;锌锅加热燃天然气废气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金属融化炉二级标准,SO2、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锌尘、焊接烟尘)、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对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乳化液、废酸再生滤渣、废滤芯,废助镀剂再生设备泥渣、布袋收尘、片碱包装袋、钝化槽废渣分类收集后,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1#、2#、3#、4#车间各自边界向四周100m范围,以盐酸储罐区边界向四周50m范围,以废酸再生区边界向四周50m范围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你单位须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土地利用规划,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环保标识。可设置雨水排放口及废水接管口各1个、废气排放口18个、危废暂存场所及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t/a):
生产废水接管量(依托国强公司)4012,其中COD≤0.38、SS≤0.12、石油类≤0.032、锌≤0.01。
生活污水接管量14400,其中COD≤5.04、SS≤4.32、氨氮≤0.36、TN≤0.504、TP≤0.043。
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溧阳市上兴镇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内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t/a):氯化氢≤0.497、颗粒物≤2.11、SO2≤0.454、NOx≤7.49。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溧阳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
六、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