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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
为了确保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溧政办发[2008]22号)的要求,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地开展,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本制度由九个制度组成(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1:《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附件2:《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附件3:《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附件4:《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制度》
附件5:《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6:《关于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制度》
附件7:《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附件8:《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附件9:《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文明服务制度》;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日印发
附件1:
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旅游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旅游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是旅游局直接从事的旅游行政事务和掌握的旅游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旅游局行政管理职能及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
(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四)市旅游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五)旅游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旅游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特别是《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使机关干部群众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科室传达;二是搞好相关科室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通知》的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项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协调、督促本单位各职能科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送交和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目录送交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服务中心。送交工作中要注意:一是按照《通知》的时限(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开)进行;二是送交受理中心的信息,每年第一次送交时,编制一套较完整的目录(目录中要有编制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等),并在入编范围栏内注明编制年度),并编好送交的信息条目目录(含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内容概述、索引号、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附相应的主动公开信息。第二次送交时,送交信息条目目录和相应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信息条目目录中应包括第一次送交的条目,以后当年度送交以此类推。每次送交信息时都必须办理送交手续,填写移交单;三是配合受理中心分别做好每年上、下半年本单位送交信息情况梳理和确认工作,填写确认单,并经局领导审核。
4.做好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更新和维护。一是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目录,要按照《通知》的时限(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开)进行;二是报送受理中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与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相一致;三是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5.做好政府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办公室为我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办公室同时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规范程序、规定格式,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与答复工作。
6.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受理中心转来的申请。按照《通知》的要求确定所申请政府信息的隶属情况、公开类别及应向申请人提供的内容,报局领导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申请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提出人报送处理结果(相关告知书和信息)。
7.在配合局领导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环节及涉及科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做好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8.及时做好各类相关报表,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9.做好其他工作。
附件3:
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1.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是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我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
2.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职能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前,信息签发的局领导要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防止免于公开政府信息上网。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市保密局协助审定。
3.各职能科室应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局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4.局办公室应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科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通知》的要求,可以与职能科室商洽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文件签发局领导确定。
5.局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一些无法判定属性的,可向市保密局等单位咨询确定。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照《通知》的规范进行编目(包括在每条信息右上角加注索引号),编目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报备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信息的报送(报备)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移交表、办理移交手续。
7.报送受理中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与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数量相一致。
8.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在发文登记簿中注明公开属性和索引号,报备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
附件4:
工作检查、评议制度
1.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机制,形成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办公室承担审核各职能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格局。
2.各职能科室应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科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3.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职能科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4.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并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工作开展得好的科室,督促指导工作不足科室及时整改。
附件5: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开展,约束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环节工作,决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我局年度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
2、考核内容:
(1)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制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和业务能力。
(2)各职能科室在起草文件时要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公开属性,免于公开要写明理由。
(3)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协调、审核机构,按照《通知》的要求,督促、协调各科室信息报送工作。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认真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新产生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内容和规范要求,向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报备纸质信息,并将电子信息上传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与答复要符合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的要求将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3、在考核基础上,对因不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6:
关于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产生国家秘密的科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所辖范围内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XX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它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在该事项产生后10天内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XX工作”指各科室的业务主管工作)
第四条 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各科室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对本科室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作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㈡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填写《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提交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㈢保密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一览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管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㈠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㈢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六条 各科室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室负责人在核稿的同时核定密级,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㈠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㈡对无法准确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标明保密期限。除因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㈢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直接标明该保管期限,在此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定密管理责任人提出变更意见,送保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承办人在原标志的位置附近作出明显的变更或解密标志。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九条 各科室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审定。在密级确定前,各科室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一览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能的变化调整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密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定密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㈠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和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组织定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解答定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㈡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审核并纠正错定、漏定事项;
㈢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解密工作和调整备案工作,做好本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
㈣根据授权,查处定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㈤负责定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留下重大泄密隐患或酿成泄密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附件7:
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局机关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机关各科室信息提供人员、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
局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逾期既不予以答复又不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在《溧阳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附件)上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人员负责上述程序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局机关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纳入政府公开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局保密审查组、市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保密审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局机关、相关科室不得评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先进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8:
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1、局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制度,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
3、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于所申请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在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后的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申请人提供。
4、对于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附件9:
溧阳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文明服务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接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注重礼貌服务、文明服务。
2、在接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和依申请公开时,要热情、耐心,认真对待每件查阅和申请。对于信息申请(查阅)人不了解申请(查阅)程序、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申请(查阅)人按规定申请(查阅)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