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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溧阳市旅游局
2016年10月9日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
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预、决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往来资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制度;账户处理程序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行政职能和本年度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会同各业务科室对下年度项目经费的预测,再由财务汇总并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经“两上两下”报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每年年初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表,有关财务处理和账户处理按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决算日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决算报表报同级市财政。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项收入来源主要有:部门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市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引导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有关收入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费支出必须坚持“量力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
第八条 经费支出按资金使用性质分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公用经费按支出对象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分为:专项性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其他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必须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列支,属于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九条 所有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证明后报主要领导“一支笔”签批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 凡涉及全局性的经费收支方面的合同、协议等,各科室必须报送一份给财务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有关印鉴不能集中由出纳员保管,应实行印鉴分管制度。
3.严肃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4.加强空白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的现金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转帐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填写领用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签发。逾期未用的转帐支票及时收回注销。
5.银行日记帐要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银行对帐,进行单位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现金的日常收支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会计人员中,会计主管与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职。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2.现金的收付,除规定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和奖金,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结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收付。
3.不得坐支现金,根据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外出人员应当尽量使用公务卡,少带现金,以保安全。每天业务终了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定额数字。
4.对已收讫、付讫的凭证,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盖“收讫”、“付讫”章,有必要注明实报金额的情况应予盖章注明。
5.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以物品顶替库存现金。
6.出纳人员对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7.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有保安措施,确保安全。
8.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防止差错。库存现金如有短少,都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应及时查处并报告分管领导。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现金如有多余,应先做暂存处理,在查明确无其他原因时,作为收入入帐。
第六章 往来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项暂存款、暂付款要注意及时清理和归还,不得长期挂帐。
第十四条 暂付款必须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加以控制,不能挪用资金。不论是以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暂付款,都应根据收款单位的收据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暂付款应及时结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预借。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进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统一进行政府采购,由财务负责登记和管理,财务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资产的数量和金额登记。
第十六条 每年对固定资产至少清查一次,对盘盈(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章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岗位设置:设置会计主管岗位和出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会计主管职责权限是:
1.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2.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3.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和节约使用资金,保证旅游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
4.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
5.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6.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财务专用章及会计档案资料。
7.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职责权限是:
2.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帐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3.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4.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5.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二十条 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依法按章办公。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登记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清理往来帐目;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资金管理工作。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帐户及存款余额。
5.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6.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依法按章办公。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现金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帐,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存款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帐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4.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5.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保管法人章、现金收付讫、转帐收付讫等相关印章。
6.帐簿保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帐簿、现金日记帐簿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7.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业务。
第九章 账户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账户处理程序的流程分为:填制凭证、审核、记账、结账、编制报表资料归档六个环节。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制凭证。
1.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凭证,外来的凭证必须加盖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都不得以复制件代替。
2.原始凭证内容齐全,包括接受凭证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和填制人签章,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审批人签章。
3.报销手续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存款、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4.审核数量、单价及金额是否相符并对金额进行汇总。
5.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收、付款,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账”、现金“收讫”、“付讫”章,以及本人印章。
6.出纳每天应办理日结,对当天所有凭证进行整理、排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日清月结。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7.日结后将所有凭证交给主管会计。
8.收取现金或支票时,应开具相应的收款票据;付款时,应查阅经办人是否签名,签发现金、转账支票时,需请经办人在支票存根处签名。
9.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将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传递给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主管应对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记账凭证的内容齐全,包括: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编码、往来账号、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的签章,凭证科目与经济内容是否一致,借贷关系是否平衡。
2.如果发现记账凭证有错,应退回给出纳人员重新填制;如对所附的原始凭证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查询,或向财务负责人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定期记账、结账。
1.会计账务实行电算化操作,发生收、付款业务的,当天必须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记账时,截止记账日的会计凭证必须审核无误;记账后,记账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2.会计每月末打印出凭证汇总表,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凭证汇总表装订到每月凭证的扉页,和连续编号的凭证装订成册。
3.账户按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本期内发生的业务须全部登记入账;结帐前,帐证、帐帐、帐实要核对相符;年终结账后,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数据的备份。
4.年终按规定打印账簿,填写账簿启用表,将帐页分类整理,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启用表应有账簿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5.记账凭证和账簿安排专人专柜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编报财务报告。
1.月末,认真检查会计账簿记录是否已登记完整,并核对无误后结账,编制月度会计报表
2.年末,根据年度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对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资金运行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财务管理情况,及时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年终决算报表。
3.财务报告整理归档。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并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及我局具体情况,设置电算化主管,电算化出纳岗位。每个岗位均设置密码,授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主管的岗位职责。
1.负责管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正常运行。
2.负责会计电算化岗位的权限设定、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及稽核。
3.负责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进行记账、结账、银行对账、并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及报表;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出纳的岗位职责。
1.负责原始凭证的汇集,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适时打印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第三十条 电算化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管理。
电算化会计业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电算化会计业务处理的一般流程为:账户系统初始化--输入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过账--结账--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数据备份。
1.财务系统初始化。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需在会计主管授权下进行会计科目、账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内容的设定。
2.记账凭证处理、输出。由电算化出纳填制并录入记账凭证,会计主管审核、记账、结账。记账凭证应按月打印输出。
3.会计账簿、报表输出。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以后,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可以满页打印输出,总分类账按月汇总打印输出,明细账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工作需要定期打印输出,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应将所有会计账簿、报表打印输出,经电算化会计主管审核、签字或盖章后装订存档。
4.数据备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数据更新备份,每月终了结账后必须对最新数据文件进行双备份,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要对数据文件进行存档。
5.错帐更正。过账后发现记账错误,应由电算化出纳重新输入记账凭证,采用红字冲销法进行错帐更正,不得采用其他方法直接修改、删除已记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计算机设备管理。
1.保护计算机设备,禁止非指定人员操作计算机,会计电算化应做到专机专用,计算机内不得安装与财务管理无关的软件。
2.定期保养计算机硬件设备,保证硬件系统正常运行。
3.操作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操作口令及密码,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打开数据库。
4.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时,必须按程序规定正常退出会计软件系统。
5.安装病毒防火墙并使用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版本升级。
6.不能连接外部网络,防止财务数据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发生数据丢失、混乱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恢复。无法自行解决时及时通知会计软件公司维护人员解决。
第十章 会计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一般在月底结帐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由分管领导或其指派的人员监交,出纳会计办理移交由主管会计监交。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先清理登记完毕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对需移交接替人员继续办理的事项应和接替人详细交代清楚,然后编造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逐项按册清点。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监交人审阅后由单位归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记帐中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最末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帐册的“帐簿启用及交接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交代下列主要事项:有关印鉴、钱物;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和经办未了事项及其应交代事项。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第三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年度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和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以及计算机打印出来的帐页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第三十八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由相关人员签章、装订、造册后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应采用光盘、磁盘、硬盘等介质对会计数据进行双备份,并对数据文件进行存档。
第四十条 使用的会计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