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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旅游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溧阳市旅游局
2016年10月9日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
旅游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一、固定资产范围与分类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指产权归局所有、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资产,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种资产以及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如下: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产权属于本局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2.一般设备:包括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各种普通办公桌椅、办公用品和维修装备等设备。
3.专用设备:包括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打字机、复印机、通讯、摄影录像、计算机等。
4.其他固定资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二、固定资产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部门预算要求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提出申请,交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经局主要领导审批上报。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本着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对局机关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形成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变更的配套管理系统。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保存,一份由资产使用科室(旅游执法大队)保存。凡机关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新配置固定资产,必须统一先由办公室验收建帐,由使用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登记台账后启用。凡遇有机构撤并的,原所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台账登记项目如数清点后交办公室,不得任意调配使用。
3.局机关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须及时办理办公用品和所借资料等公家资产的归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4.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四、固定资产的维护与变更
1.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都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制。按照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的范围,认真保护使用好每件公共财产,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使用者;对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
2.对于使用年限已久,需报损、报废或折价处理的各类资产设备,使用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08〕38号文)提出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由办公室汇总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3.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报废或折价处理的,由办公室负责,经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固定资产,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入帐。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两年由办公室组织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负责人,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根据清查情况,对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建议,向局领导报告。
六、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科室和旅游执法大队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七、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固定资产采购目录按照当年度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机关公用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溧委办发〔2011〕70号文)执行。
八、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