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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统一规划审批事项,依据《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溧政发〔2006〕59号)及《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溧国土资发〔2014〕233号),结合我市审批实际,现将有关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核实工作,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上报、放验线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外村民建房的审批、放验线、核实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审批事项: 在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村民建房翻建、扩建、改建及翻修等(不涉及新增宅基地),核发“一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宅基地),核发“一书一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初审。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四邻意见等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签署审查意见盖章后报送市规划局。 3、公示。市规划局会同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核对,对符合要求的村民建房项目予以规划公示。 4、审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翻建、扩建、改建及翻修类(不涉及新增宅基地)村民建房项目,市规划局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类(涉及新增宅基地)村民建房项目,市规划局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取得宅基地许可证后,市规划局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核实。工程竣工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申请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申请房屋登记。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规划局 2016年6月15日
抄 送:市国土局、城管局,各镇(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溧阳市规划局 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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