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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调查登记各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的范围是全镇所有陆地国土。
三、职责分工
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我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审核。
地名普查以村(居)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各村(居)是本
级地名普查的责任主体,至少确定1名普查员,具体做好村(居)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年4月):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镇地名普查办公室组织村地名普查员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2016年5月):各村(居)根据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全面调查登记各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填写《地名普查小类表(71类)》编制《地名普查审核目录表》,拍摄地名影像资料。
第三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镇对地名普查成果资料自查修改,报市地名普查办公室初审,在市地名普查办公室完成初审后并在市指导下整改完善,逐级上报上级(常州市、江苏省、国家)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镇加强对村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筹措保障相应工作经费,村要落实专人负责地名普查,确保地名普查顺利进行。
(二)普查员要严格执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
地图和计算机系统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竹箦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