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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别桥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别政发〔2016〕13号 发布机构:别桥镇
产生日期:2016-04-28 发布日期:2016-05-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别桥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别政发〔2016〕1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村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别桥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别桥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村民自住房屋(含辅房)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村民建房原则

(一)  集镇规划建成区、规划控制区严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格控制翻建,不属于溧阳市镇村布局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村庄范围内严禁村民新建,严格控制改建、扩建和翻建住宅。

(二)  村民建房必须报经别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建房标准,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进行自建或组织统一建设。

(四) 村民异地新建住房,原核定拆除住房必须自行拆除后方可施工,且退出的原有宅基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二章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且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治需要拆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

(五)外地农业人口迁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该村村民相关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需原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享受宅基地的。

第六条  村民享受宅基地标准:每户(三人居含三人)以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超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新建类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村民人均享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集镇规划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按50平方米控制;其他区域按60平方米控制。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3层以内,层高控制在3.3米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不符合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

(三)己列入拆迁范围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划定的需要控制建设范围的;

(四)非法转让、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将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六)外地农业户口虽然已迁入,但原宅基地未退还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履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七)在集体土地性质范畴内一户多宅或还有其他闲置住宅的;

(八)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宅基地的。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第九条  村民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取得四邻同意签字。

(二)初审。所在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村民会议或村两委集体研究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位置和层高等进行初审。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和建房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审核。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在收到村委初审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城管中队、村民委员会现场踏勘,对照规划及宅基地用地要求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对于不具备建设审批条件的,给予答复;具备建设审批条件,将审核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四)备案。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建设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由分管建设的领导签字后备案。

(五)放样与验收。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中队得到备案同意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现场放样,建房户方可施工。建设过程中,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批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建房户申请以上部门进行联合验线、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供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存档,作为今后不动产登记的必须证明。

第十条  申请报批材料

(一)个人向村委申请时需提供:个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原宅基地及房产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领取《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审批表》、《溧阳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溧阳市别桥镇建房备案表》如实填写。

(三)村委报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国土资源管理所须提供上述(一)、(二)材料并附带村委会建房公示证明。

(四)房屋翻建,必须提供危旧房屋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相关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及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城管中队、村民委员会联合完成村民建房审核工作及违规建房执法查处工作,并抽调专职人员成立巡查小组。纪检监察、公安、财政、水利、农林、环保、综治、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中队、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建房,由城管中队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别桥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别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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