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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戴埠镇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溧阳市戴埠镇委员会 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戴埠镇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村书记请销假管理,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请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公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假期,假期的期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丧假、事假计算时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其他假期计算时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三、工作人员请假一律要填写《请假条》,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如上级领导临时指定外出执行公务等),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病假、工伤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条交党政办留存。
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须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备;党政副职领导和各村书记请假,报书记、镇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镇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镇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镇分管领导批准。
五、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申请续假。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全年事假不得超过7天;工龄在11年(含11年)以上的,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2天;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请假领导和党政办销假。
六、镇纪委、组织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请销假手续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请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