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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政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镇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政府网络在宣传、在线政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对外宣传、在线政务、为民服务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镇政府机关各部门、镇属中心站所及村(居),是指导各部门发展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网络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党政秘书任副组长,党政办文书、文印室工作人员任组员,镇属各中心站所、村(居)分别指定一名同志任网络信息员。
第五条 镇党政办是政府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协调、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咨询、网络运行维护、信息更新上传、版面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上传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2、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上传每周本部门开展情况。
4、负责将本部门上网计算机首页全部设为政府信息网,并保证每天浏览不少于2次。
5、对网站有义务进行推广。
第七条 上传信息应当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通过各栏目网页上传发布。
第八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1.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
2.综合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九条 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协调会,研究政府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政府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造谣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