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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临时救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多年来,我市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但是,这些制度都强调以户籍、收入和财产作为资格条件。对那些收入虽然超出低保标准,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实际生活非常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目前仍缺乏相应的救助制度,急需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急难救助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保障底线。
一、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造成医疗、教育等费用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其中,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如何申请?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程序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我市户籍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到市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具有本地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考虑困难对象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一般困难的,由各镇(街道)给予300元至800元的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重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个人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救助标准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日用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开展临时救助有哪些措施?
(一)主动发现机制。利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受理,方便群众求助有门。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
六、开展临时救助有什么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严格执行处罚。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取消其一年内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家庭三年内再次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