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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竹箦镇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竹政发〔2016〕55号 发布机构:竹箦镇
产生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2016-12-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竹箦镇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竹政发〔20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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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溧阳市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

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八)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九)政府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形式。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救的方式。考虑困难对象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申请对象2000元以内的不等救助。

(一)5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由民政办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二)5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由民政办初审,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发放;

(三)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予再次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由村(居)民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镇民政办初审,镇政府审批后实施。

(一)提交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以向镇民政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户籍身份、家庭重大支出等情况证明。

(二)审核审批。1、村(居)委员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民政办进行初审; 2、事实确定后,报镇政府审批;3、做好临时救助全过程台账资料的归档备查工作。

(三)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条件不成熟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完善签领手续,存档备查。

以上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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