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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农改办[2016]11号《关于同意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苏财规〔2016〕3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各镇(区)政府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指导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股份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以及自主经营等经营机制,帮助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使扶持项目能够长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盈利。
(一)各镇财政所(分局)要认真履行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的职责,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管检查。
(二)各镇农经部门要指导好试点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管,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指导试点村项目规范实施,督查项目实施进度。
镇财政所(分局)和农经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做好跟踪和服务工作。
二、资金使用
(一)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费用。
2.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费用开支;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
3.支持试点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费用,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的建设费用。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等所需费用。
4.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
5.支持试点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
(二)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以外的项目配套。
2.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3.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4.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
5.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6.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三、资金拨付
各镇(区)要加快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项目进度和相关合同拨款。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即由项目所在村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单或正式发票)、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合同书等资料报镇政府,由镇财政所(分局)、农经站等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农工办、财政局,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联审后根据进度拨款,并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第三方验收通过后出具工程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后拨清余款。
四、资金监管
(一)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镇财政所(分局)要认真履行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要设立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专账,专款专用。
(三)市委农工办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并与财政部门一起做好季度上报工作。
(四)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指导试点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五)各行政村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制度。对于支付个人劳务要按规定转账结算,大额支出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为了进一步强化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监管,在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全市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工程、财务进行全过程的验收的同时,接受市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五、其他要求。
各试点村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需要调整的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与项目标准文本、实施合同一并报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同时要加快实施进度,所有建设项目要在2017年5月底前建成,力争早建成、早收益,市财政、农工办将在2017年4月份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附件:溧阳市2016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镇区情况表
溧阳市财政局 中共溧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溧阳市2016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镇区情况表
序号
镇区
项目形式
所在村
项目内容
备注
金额(万元)
1
别桥
土地经营合作项目
塘马村
土地经营合作
200
2
玉华山村
3
合星村
农机服务
资源利用
50
4
后周村
办公楼门面房出租
物业管理
5
绸缪村
村企合作搅拌站项目
混合经营
6
竹箦
陆笪村
7
王渚村
8
竹箦村
西关电器厂改造工程
9
北山村
活性炭贸易市场经营项目
10
上兴
赵沛村
11
上兴村
12
永和村
13
万家边
门面房建设
14
沛民村
芦笋种植合作经营项目
15
南渡
梅庄村
16
旧县村
17
新河村
鱼塘整改
18
钱家圩
物业管理项目
19
社渚
梅山村
20
乘马圩村
21
宜巷村
蔬菜基地
22
金庄村
购置店面出租
23
大田村
修理厂建设租赁项目
24
天目湖
梅岭村
无公害水产养殖
25
三胜村
老茶园改造
26
戴埠
松岭村
乡村旅游项目
27
溧城
马垫村
老乡政府改造
28
埭头
南埝村
劳务合作社
29
昆仑街道
新庄村
仓储标准厂房租赁
30
上黄
山下村
标准化渔塘改造项目
合计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