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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城乡规划水平,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了《溧阳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暂行办法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规划局
2016年5月3日
溧阳市规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城乡规划水平,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项用于规划研究、规划编制、城市测绘和信息化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划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市规划局承担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实施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
第三条 规划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组织开展的规划研究、城市设计等;
(二)按照上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题(专项)规划;
(三)为保障规划编制、管理等工作有序开展,由市规划局组织开展的城市测绘、规划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四)其他必需的规划项目。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参与项目的审查、按进度拨付资金。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负责组织申请制项目的实际操作;负责采购制项目的招标文件制定、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标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成果归档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与购买服务确定。
市规划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围绕市总体规划、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规划管理要求,制定年度规划项目计划,明确年度项目及其立项的目的意义,经费测算、实施时间及拟采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等内容,并与市财政局初步达成一致。市规划局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购买方式。
结合规划专项资金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年度规划项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可采用直接资助制、项目申请制、政府采购制等方式。
直接资助制:由市规划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的规划补助、规划宣传等项目,并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申请制:根据项目特点,由规划局自行组织,采用网上征集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
政府采购制: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进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适用范围。
(一)直接资助制范围:
为加强全市层面规划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力度,提升溧阳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规划引导、服务、保障、管理水平设立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制范围:
1.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3.依托并发挥原项目承接主体工作基础和优势,带有延续性质的基础保障、数据更新拓展类项目;
4.已编制完成的规划编制项目,需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作重大修改或深化设计;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6.临时、紧急追加的指令性项目(需报政府批准)。
(三)政府采购制范围:
除直接资助制、项目申请制以外的项目均采用政府采购制方式。其中,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地形图和地下管线等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均为涉密数据,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资金管理。
市规划局根据购买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支付,财政局对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项目购买合同签订后,按项目资金的20%支付项目启动资金。
(二)项目经过市规划局初审、复审和中间成果检查后,支付30%项目资金。
(三)项目完成专家论证后,再支付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提交全部成果,并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
第九条 逐步实行承接主体储备库制度。
规划局应逐步建立相应的规划专项资金承接公共服务主体的储备库,直接委托的购买主体一般从储备库中选择。
储备库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项目变更。
年度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变更的,初步概算与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增幅在10%以内的,需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步概算与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增幅超过10%的,应当重新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跟踪管理。
市规划局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定期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通报情况。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监督项目成果归档、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