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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是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认真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确保年审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苏民规〔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目的
依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断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年审内容
年审对象为2015年度新取得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及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二)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分项核算情况。
(五)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六)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
(七)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八)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九)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十)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十一)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十二)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十四)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它方面情况。
(十五)对此次年审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采用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及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2015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金额追缴入库,并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福利企业。
三、年审步骤
福利企业年审步骤分企业自查、市民政局审查、省辖市进行抽查三个阶段,具体步骤即: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3月8日——3月13日。
1.下发文件和表格;
2.企业对照文件进行自查;
3.各福利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
(二)市民政局审查阶段:2016年3月14日——3月31日。
1.市民政局对各福利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初审;
2.市民政局按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3.部分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并于5日之后进行复查;
4.年审工作总结。
(三)省辖市进行抽查阶段:抽查时间和方式待定。
四、年审要求
(一)领导重视,形成合力。各福利企业要本着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和落实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高度出发,做到专人专职、保质保量完成年审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要求。这次年审时间紧任务重,要确保对企业的年审做到全覆盖,特别对企业残疾职工上岗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按时完成,确保实效。各企业收到年审通知后要认真领会通知内容精神,特别要把握此次年审的时间节点,各企业必须将《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填好后于2016年3月14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彩票管理科,联系人:谢卫平,联系电话:87278726。
附件:1.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
2.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
溧阳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