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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民政部(民发[2015]179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苏民优[2015]125号)(苏财社[2015]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溧民发[2015]69号)文件规定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此次不作调整。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镇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一: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和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