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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和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6]6号、常财社[2016]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四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797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238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678元。一至四级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的发放,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