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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城乡一体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一、按照《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常民优〔2005〕16号、常财社〔2005〕32号)以及《关于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4〕4号、常财社〔2014〕67号)文件确定的比例,提高无工作单位革命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涉核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分别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
二、此次调标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执行。
三、各镇要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每个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溧阳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溧阳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比例
现标准
增加额
一级
因战
6738
130%
7273
535
因公
6479
125%
6993
514
因病
二级
6219
120%
6713
494
5960
115%
6433
473
三级
5701
110%
6154
453
5442
105%
5874
432
5183
100%
5594
411
四级
4405
85%
4755
350
4146
80%
4475
329
3887
75%
4196
309
五级
3680
71%
3972
292
3421
66%
3692
271
3162
61%
3413
251
六级
2747
53%
2965
218
2488
48%
2685
197
2229
43%
2406
177
七级
1918
37%
2070
152
1814
35%
1958
144
八级
1710
33%
1846
136
1607
31%
1734
127
九级
1296
25%
1399
103
1192
23%
1287
95
十级
1088
21%
1175
87
1037
20%
1119
82
参照基数:2015年溧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7132元。
附件2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涉核涉铀人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类别
三属
烈属
2851
55%
3077
226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病故军
人遗属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
争时期
2221
2403
182
解放战
2073
70%
2243
170
建国后
1925
65%
2082
15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11
60%
994
83
参战涉核涉铀人员
834
13%
887
53
注:“三属”、参战涉核人员参照基数:2015年溧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7132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参照基数:2015年溧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84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照基数:2015年溧阳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80元。